大廈冇無障礙設施,
坐輪椅住戶嘅電動輪椅使唔使一齊搬落樓梯?
《殘疾歧視條例》著重嘅係居民有冇一個合理、安全、實際可用嘅出入方法, 而唔係規定一定要用邊一種搬運方式。 「淨係幫人」定係「連人帶輪椅一齊搬」先算足夠, 要視乎居民離開電動輪椅之後仲有冇其他實際可行嘅代步安排。
法例保障嘅係「可以出入」,唔係指定用邊種方法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25條規定, 除非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第4條), 否則物業擁有人、發展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喺提供處所出入通道方面, 不可以歧視殘疾人士。
一般理解包括喺出入通道設置斜道, 以及大廈起碼有一部輪椅使用者可用嘅升降機。
呢個要求嘅重點係「殘疾人士可唔可以自主、安全咁出入」, 法例本身並冇訂明一定要用邊一種方式, 例如一定要連人帶電動輪椅一齊搬。
先搞清楚:「淨係搬人」同「連輪椅一齊搬」,法律上點睇
過往平機會處理嘅個案, 常見解決方法係喺出入通道 加裝斜道或升降機 等永久改善, 而唔係要求物管日常安排人手搬運。
如果居民離開自己電動輪椅之後, 冇其他實際、安全嘅方法喺屋苑範圍活動, 淨係搬人 好可能未達到法例要求嘅合理水平。
電動輪椅本身可能相當重, 連人一齊用設備搬運, 對操作員、設備承重能力及 樓梯環境都會有實際限制。
物管若以「太重」、「太貴」作抗辯, 仍需要提出證明, 並顯示已認真評估過 可行嘅替代方案。
實務上,載人/載輪椅樓梯機可以點分擔呢個問題?
以AIDBASE HKSC-970B為例, 機身設有座椅、頭枕及安全帶, 可由受訓練協助者操作, 單獨載送居民本人上下樓梯。
同一部設備亦設有輪椅固定架及固定爪, 可按輪椅尺寸及固定條件, 評估連同電動輪椅一齊搬運, 減少居民與輪椅分離嘅情況。
物管評估安排是否「合理」,應該睇邊幾樣嘢
居民身體狀況、姿勢控制能力 是否適合安全轉移離開自己輪椅, 抑或必須全程留喺輪椅內。
需確認輪椅實際重量、尺寸, 是否喺設備承重同固定裝置嘅 適用範圍之內。
直線型定係螺旋型樓梯、 樓梯角度同梯級高度, 都會影響邊種設備同方式適用。
有冇受訓練嘅操作員、 清晰使用程序同 定期檢查維護安排。
常見問題
視乎情況。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 除非物管可以證明改善出入通道會構成 「不合情理的困難」 (第4條),否則理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嘅出入通道。
是否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需要考慮改動所需開支、可行性同對居民嘅實際幫助等因素, 屬個案判斷,並非一句「舊樓冇辦法」就自動免責。
法例冇明文規定一定要用邊種方式, 重點係殘疾居民有冇一個安全、合理、實際用得到嘅出入方法。
如果淨係將人搬落樓梯,但電動輪椅就留喺原處冇得用, 就要視乎呢位居民離開自己電動輪椅之後, 是否仲有實際安全嘅方法喺屋苑範圍內活動。
如果冇,「淨係搬人」好可能未達到法例要求嘅合理水平; 但如有其他實際可行安排,個別情況上可能已經足夠,並非劃一答案。
電動輪椅嘅重量同體積,係評估「不合情理的困難」時嘅相關因素之一, 但唔會自動令物管完全免責。
物管仍需證明已認真評估過可行方案 (例如載人/載輪椅兩用樓梯機、暫時借出較輕便嘅輪椅等), 而唔係單憑「電動輪椅太重」就一概拒絕跟進。
可以。居民如果認為現時安排未能提供合理、安全、實際嘅出入方法, 仍然可以向平機會查詢或投訴。
平機會會按實際情況調查同跟進,常見和解結果包括加裝斜道、 改善設備或其他個案適合嘅安排。
唔係。有合適設備只係第一步,設備必須配合合適嘅樓梯環境、 受過訓練嘅操作員、清晰嘅使用程序同定期維護先算完整。
原廠通常要求操作者接受充分訓練同熟習程序先可以操作, 首次喺新樓梯使用前亦應先空車試行。
單純買部機擺喺管理處,但冇培訓操作員或冇評估樓梯是否適合, 一旦發生意外或者未能實際幫到居民,安排是否足夠仍可能被質疑。
《殘疾歧視條例》著重殘疾人士最終有冇一個安全、合理、實際可用嘅出入方法, 法例本身冇規定一定用邊種設備或方式。 物管處理呢類投訴或查詢時,建議由居民實際需要 (包括佢係咪需要成日用返自己架電動輪椅)、樓梯環境同可行方案三方面一齊評估。
如需要為現場評估合適嘅載人/載輪椅樓梯機方案, 可以將居民體重、輪椅尺寸同樓梯環境資料提供畀輪椅王,由團隊協助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