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無障礙法例 · 殘疾歧視條例 · 物業管理query

大廈冇無障礙設施,
坐輪椅住戶嘅電動輪椅使唔使一齊搬落樓梯?

《殘疾歧視條例》著重嘅係居民有冇一個合理、安全、實際可用嘅出入方法, 而唔係規定一定要用邊一種搬運方式。 「淨係幫人」定係「連人帶輪椅一齊搬」先算足夠, 要視乎居民離開電動輪椅之後仲有冇其他實際可行嘅代步安排。

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 不合情理的困難 個案按實際情況評估
資料整理自《殘疾歧視條例》條文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公開刊物/和解個案摘要
本頁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並非法律意見,亦未涵蓋所有情況。個別個案是否違法,或者是否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須由平等機會委員會或法庭按實際情況判斷。如有具體個案,建議直接向平機會查詢或諮詢執業律師。

法例保障嘅係「可以出入」,唔係指定用邊種方法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25條規定, 除非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第4條), 否則物業擁有人、發展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喺提供處所出入通道方面, 不可以歧視殘疾人士。

一般理解包括喺出入通道設置斜道, 以及大廈起碼有一部輪椅使用者可用嘅升降機。

呢個要求嘅重點係「殘疾人士可唔可以自主、安全咁出入」, 法例本身並冇訂明一定要用邊一種方式, 例如一定要連人帶電動輪椅一齊搬。

舊式住宅大廈無障礙出入情況
法例著重居民能否實際出入,而唔係規定用邊種搬運方式

先搞清楚:「淨係搬人」同「連輪椅一齊搬」,法律上點睇

法例焦點係出入通道,唔係指定搬運方法

過往平機會處理嘅個案, 常見解決方法係喺出入通道 加裝斜道或升降機 等永久改善, 而唔係要求物管日常安排人手搬運。

「淨係搬人」是否足夠要睇居民實際需要

如果居民離開自己電動輪椅之後, 冇其他實際、安全嘅方法喺屋苑範圍活動, 淨係搬人 好可能未達到法例要求嘅合理水平。

電動輪椅重量體積是實際考量

電動輪椅本身可能相當重, 連人一齊用設備搬運, 對操作員、設備承重能力及 樓梯環境都會有實際限制。

「唔合情理的困難」唔係一句講晒

物管若以「太重」、「太貴」作抗辯, 仍需要提出證明, 並顯示已認真評估過 可行嘅替代方案。

實務上,載人/載輪椅樓梯機可以點分擔呢個問題?

直接搭載人員

以AIDBASE HKSC-970B為例, 機身設有座椅、頭枕及安全帶, 可由受訓練協助者操作, 單獨載送居民本人上下樓梯。

連同輪椅一齊搭載

同一部設備亦設有輪椅固定架及固定爪, 可按輪椅尺寸及固定條件, 評估連同電動輪椅一齊搬運, 減少居民與輪椅分離嘅情況。

揀邊一種模式(淨載人 / 連輪椅一齊搭載),應該按居民實際身體狀況、轉移能力、電動輪椅重量及尺寸,以及樓梯環境個別評估,而唔係單純以「方便物管」或者「慳成本」作為決定準則。

物管評估安排是否「合理」,應該睇邊幾樣嘢

居民轉移能力

居民身體狀況、姿勢控制能力 是否適合安全轉移離開自己輪椅, 抑或必須全程留喺輪椅內。

電動輪椅重量及尺寸

需確認輪椅實際重量、尺寸, 是否喺設備承重同固定裝置嘅 適用範圍之內。

樓梯形式同角度

直線型定係螺旋型樓梯、 樓梯角度同梯級高度, 都會影響邊種設備同方式適用。

操作員培訓同程序

有冇受訓練嘅操作員、 清晰使用程序同 定期檢查維護安排。

操作員培訓情況
設備、樓梯、操作員、程序及維護缺一不可,先算係真正可執行嘅安排

常見問題

視乎情況。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 除非物管可以證明改善出入通道會構成 「不合情理的困難」 (第4條),否則理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嘅出入通道。

是否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需要考慮改動所需開支、可行性同對居民嘅實際幫助等因素, 屬個案判斷,並非一句「舊樓冇辦法」就自動免責。

法例冇明文規定一定要用邊種方式, 重點係殘疾居民有冇一個安全、合理、實際用得到嘅出入方法。

如果淨係將人搬落樓梯,但電動輪椅就留喺原處冇得用, 就要視乎呢位居民離開自己電動輪椅之後, 是否仲有實際安全嘅方法喺屋苑範圍內活動。

如果冇,「淨係搬人」好可能未達到法例要求嘅合理水平; 但如有其他實際可行安排,個別情況上可能已經足夠,並非劃一答案。

電動輪椅嘅重量同體積,係評估「不合情理的困難」時嘅相關因素之一, 但唔會自動令物管完全免責。

物管仍需證明已認真評估過可行方案 (例如載人/載輪椅兩用樓梯機、暫時借出較輕便嘅輪椅等), 而唔係單憑「電動輪椅太重」就一概拒絕跟進。

可以。居民如果認為現時安排未能提供合理、安全、實際嘅出入方法, 仍然可以向平機會查詢或投訴。

平機會會按實際情況調查同跟進,常見和解結果包括加裝斜道、 改善設備或其他個案適合嘅安排。

唔係。有合適設備只係第一步,設備必須配合合適嘅樓梯環境、 受過訓練嘅操作員、清晰嘅使用程序同定期維護先算完整。

原廠通常要求操作者接受充分訓練同熟習程序先可以操作, 首次喺新樓梯使用前亦應先空車試行。

單純買部機擺喺管理處,但冇培訓操作員或冇評估樓梯是否適合, 一旦發生意外或者未能實際幫到居民,安排是否足夠仍可能被質疑。

重點唔係「用邊部機」,而係點樣先符合法例要求嘅「合理」

《殘疾歧視條例》著重殘疾人士最終有冇一個安全、合理、實際可用嘅出入方法, 法例本身冇規定一定用邊種設備或方式。 物管處理呢類投訴或查詢時,建議由居民實際需要 (包括佢係咪需要成日用返自己架電動輪椅)、樓梯環境同可行方案三方面一齊評估。

如需要為現場評估合適嘅載人/載輪椅樓梯機方案, 可以將居民體重、輪椅尺寸同樓梯環境資料提供畀輪椅王,由團隊協助評估。

AIDBASE HKSC-970B
AIDBASE HKSC-970B
載人/載輪椅 · 130kg總搭載重量 · 履帶式樓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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